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粤价[2004]128号文《关于改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方式通知》。为响应国家和广东省政府节约资源,文明用水的号召,培养学生节约用水、人离水关的良好习惯,有效遏止浪费用水,从2004年9月1日起,按以下用水暂行规定执行:
一、每生每月生活用水定额量为4m3,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负。
二、凡人均用水量超出4m3的宿舍,则由该宿舍自公布即日起至每月6号前由舍长统一收齐交到收费处,否则作停止供水处理(交费标准为1.3元/m3,含排污费)。
三、放假月份的用水量按天计算,如有超量使用的宿舍,离校前交清。
四、超量用水的交费标准随供水、供电部门的单价改变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