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管理,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在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等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地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章守纪,热心为同学服务;
2、工作积极肯干,办事公正踏实;集体观念和工作责任心强;
3、自身修养好,言行一致,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具有一定特长,并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5、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用
1、学生干部的选用要遵循“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的程序,坚持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班主任物色、考核或组织选举产生;
3、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上由学生自荐、班主任推荐,根据有关规定或章程,由校团委组织选举并任命;
4、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校团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方式产生;
5、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1、理论学习。主要学习时事政治和理论,学习要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2、业务培训。主要利用课外时间进行。主要学习工作职责、研究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以及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内容。
3、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及社团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有关领导、班主任、老师参加。通过例会制度达到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
4、正确使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学生干部,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角作用。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校团委统一考核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业绩,原则上每月考核一次。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情况载入档案。校级学生干部考核为“不称职”的一律免职。
第九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职务或解聘:
1、受学校处分者;
2、对学生打击报复者;
3、抽烟、酗酒和参与赌博者;
4、凡向外散布不利于学生团结的言论者;
5、言行不文明,形象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6、严重违反学校考勤制度或其他规章制度者;
7、拉帮结派,参与“同乡会”、“老乡会”活动者;
8、在学生中威信低,模范作用差,在组织上起不到作用者;
9、疏于本职工作,互相拆台,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